特许加盟合同中涉及到的金额问题 1、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特许加盟合同特许企业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① 加盟金,是指加盟商为获得经营权而向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正规的企业收取加盟费是正常的行为,但有些企业用设备购置费代替。对于这种情况,特许加盟合同加盟商签约前一定要查清楚设备的价款是否远高于市面同类设备的价格,防止受骗。 ② 权利金,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要持续使用特许企业的商标,就必须支付这个权利金,所以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在签合同时要注意权利金是按年按季度还是按月支付。但须注意,某些特许企业会要求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加盟者若遇到这种情况,务必记得在特许加盟合同上注明:“当加盟店不再开店时,特许企业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③ 保证金,特许企业为确保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特许加盟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加盟者。对于保证金收取过高的特许企业,在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证金应当在特许加盟合同到期后无条件退还,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另外,对于提前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同时保证金的退还情况也应当在加盟合同中写明。
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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