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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上海)在哪个部门办理?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上海)在哪个部门办理?

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重要)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特许经营覆盖70多个行业,特许经营(又称“加盟”)是餐饮连锁扩张的重要模式,加盟作为一种商业模式,随着整体市场环境以及品牌发展阶段的不同,处于持续进化中。实务中,针对特许经营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经营资源授权、备案、信息披露、虚假宣传等法律问题,本文将笔者代理“弥茶”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整理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的 概念及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的 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专门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很少,现行有效的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配合条例实施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一条两法”。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 重要性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合同中涉及到的双方权利义务较多,法律关系多样化。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首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创设了加盟模式,可以说没有合同就没有加盟;其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宪法性文件”,所有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平等主体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再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较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为合同约定。  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 相关法律问题  1、管辖法院 特许经营本身是一项民事行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属于民商法律的调整范围。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的许可使用问题。因此,对于因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除了适用《合同法》以外,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问题。因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之列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项下,进而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所选择的基层法院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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