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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教你如何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上海)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我教你如何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上海)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

可否要求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后,特许人是否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根据本次对样本案例的研究和总结,笔者及其团队发现,关于前述问题,小部分法院坚持认为,无论特许人是否具有违反合同约定之情形或是否对解约存在过错,被特许人为履行该合同而支出的各项经营费用均系被特许人应承担的经营性成本,应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特许人不应就该部分款项支出承担责任。而大部分法院都坚持统一的裁判思路,即特许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考察其是否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或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如下:
1、若特许人不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之情形,且对解约无过错,则该合同解除后,特许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若特许人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或存在违反该合同约定之情形,则特许人应对被特许人承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特许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特许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过错、特许人在合同签订时未披露足以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关键性信息等。




参考案例摘录

被告在派员下店支持、开业指导、人员培训及对外宣传(被告公司于2019年1月、4月被投诉举报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中亦存在合同义务履行瑕疵,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i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本案存在被告违约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及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


而在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中,法院对于赔偿金额的裁判主要有如下两种裁判思路:
1、对于被特许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款项目不做明确区分,实施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情况笼统判定特许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jue对控股的子公司;其次,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3)特许人对直营店控股51%以上。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通常情况下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被特许人在短时间内无法辨认,但若特许人具有至少2个以上直营门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特许人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参考。


(三)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主体资格的风险


1、特许人没有“两店一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1)实践中经常遇到法律咨询,当事人想对外开展加盟扩张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经进一步沟通,当事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资质并无明确认知,往往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通过案例检索,与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资质要求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达3000余件。


(2)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需承担法律责任如下:

A·行政法律责任: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B·民事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司法界已基本统一观点认为“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规定实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特许人故意隐瞒未就不具备该资质的情形如实告知被特许人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被特许人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3)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防范对策:


正确理解“两店一年”含义及例外情形,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营直营店。


2、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1)实践中经常遇见特许人以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注册、受让商标情形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或者虽具备特许经营资源,但是没有具备“3S原则”的成熟经营模式(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性、标准化、可复制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形象标志、服务、产品、装修设计等方面的总和),单纯以“概念”、“理念”炒作经营的企业,该种情形下,一旦发生诉讼、仲裁,特许人可能面临特许经营合同被解除、退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被特许人损失等的情形。


(2)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的防范对策:

正确认识经营模式本质,构建成熟经营模式,包括战略规划、人力管理、营运管理、CIS规划、督导、物流系统建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完善。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虽能帮助特许人快速提升品牌声誉、扩张企业规模、缓解资金压力,但我国对特许人资质有明确要求,故企业意欲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需具备合法的特许人资质,进而在合规下实现获利。



陆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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