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同年5月1日施行,条例中的第十二条,被法律人称之为单方解除权条款,引起了很多人的热议,而此条款也在其后的几年中一直作为众多案件的审判标准而出现在裁判文书上,针对这个条款,法律人基本上就出现两种态度:一类认为此条款违反上位法合同法的规定,且违反了合同法基本原则,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可以无条件单方反悔解除合同,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性,让合同另一方随时处于不稳定的交易状态,第二类人认为,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于特许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力求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是符合法理基础的,且也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笔者鉴于之前在实务中操作过相关案例,针对实务及查证相关资料,就以上观点进行简单评议,同时希望就此种相关风险给特许人及被特许人一些建议。
一、特许经营发展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上万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上百万家2。单单说到无锡就有可的便利店、全家便利店、顺旺基中式快餐、以及一大批中小学生培训的加盟店,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商业特许经营
此处主要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以及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在实际案例中,许多拥有创业梦的青年们,往往醉容易忽略以上两条内容,在一堆合同文书中,稀里糊涂的就签字画押了。如果签订了此类合同,但是合同相对方又是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的,那么该合同是否属于无效的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弟一款的规定,特许人在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该条例实际是从行政管理、规范市场标准、降低被特许人经营风险的角度对特许人缺乏“两店一年”进行规范,而且前述条款并未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相应的效力,故该条例中关于“两店一年”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是对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相应认定。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中对此予以了确认,其明确了“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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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与品牌授权
根据实际发生的案例中,以品牌授权来混淆特许经营的模式较为常见。所谓品牌授权,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品牌的拥有者在一些商定的条款(如使用品牌的商品类别、商品销售的地理地区和使用的时间段)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协议,允许被授权商使用授权商的品牌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并向品牌授权商支付商定数额的权利金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和品牌授权的关键区分点在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化,是否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品牌授权就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许可商标给他人使用。许多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商户也是通过商标许可的模式进行运作,在商标许可的基础上加以提供类似特许经营商的模式变向包装出一个品牌授权下的“特许经营”。如前文所述,笔者当初拿到的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不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实际内容特许经营模式。关于实际案例中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于品牌授权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的相关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所以如果合同内容就是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那么此类合同就应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若并不是按照上述约定开展经营,则合同性质另当别论。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主要程序:
1、特许人向接受窗口提交申请备案的纸质材料,以获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得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填报完成后告知窗口部门。系统中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扫描件。
3、窗口部门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特许人的纸质和系统上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自材料收到起10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对于提交申请资料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和公告,并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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