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是什么
特许经营权是有权利的一方授予个人或者法人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认为:特许经营属于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方法和培训领域,特许人有义务提供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拥有特许经营资源,是企业成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定基本要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即通过定义的方式确立了特许经营资源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首先规定作为特许人的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其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实质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关于“拥有”的界定及“经营资源”的构成,已在前期的特许经营资讯中予以解析,此处不再赘述。本文仅针对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实践及备案机关的备案实务中所出现的如下亟待探讨的问题展开分析: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其经营资源权利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而被注销或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而被提前终止、其经营资源权利证书被有权机关撤销、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权利被有权机关宣告无效、经营资源权利申请于有权机关受理后被驳回、权利人撤回对特许人的许可使用授权等情形,而丧失了特许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该特许人应如何处理自身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应如何对待此类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本文的阐述,帮助特许人及备案机关合理解决上述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并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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