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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加盟费必须具备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吗?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加盟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收取加盟费必须具备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吗?

商业特许经营的费用及处理

根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人可以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及履行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终止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这些费用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一)商业特许经营费用种类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特许经营费包括以下几种:

1、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就支付费用,通常会发生在比较大型、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或者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交付保证金的情况。比如在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特许人一般会在被特许人选址、酒店的建设与装修过程中提出相当多的建议,以保证建造成的酒店能够符合特许人的标准,但是通常双方会在酒店建成完毕、特许人检验酒店认为符合了自己的标准之后才会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显然,在合同签订之前特许人已经向被特许人提供了选址、装修等方面的服务,是要收取费用的。

就我国目前来说,合同订立前常见的收取的费用有保证金、订约金、定金等。该费用是指特许人为获得被特许人能够及时签订合同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并且该费用在合同订立后予以返还或折抵其他费用。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支付的费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七条di一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主要是指以下费用:

(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3)推广、宣传费用:是指被特许人为推广宣传提高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zhi名度而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推广、宣传费用是特许经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额、用途等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特许人亦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使用等费用。

(4)保证金: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5)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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